(一)住民小我的综合所得,以每征税年度的支出额减除用度六万元和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肯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,为应征税所得额。
(二)非住民小我的人为、薪金所得,以每个月支出额减除用度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征税所得额;劳务人为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利用费所得,以每次支出额为应征税所得额。

。 (四)财产租赁所得,每次支出不跨越四千元的,减除用度八百元;四千元以上的,减除百分之二十的用度,其他额为应征税所得额。
(五)财产让渡所得,以让渡财产的支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公道用度后的余额,为应征税所得额。
(六)利钱、股息、盈利所得和偶尔所得,以每次支出额为应征税所得额。 劳务人为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利用费所得以支出减除百分之二十的用度后的余额为支出额。稿酬所得的支出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较。